|
 |
外遇新聞案例 |
新竹縣八十四歲的陳姓榮民,廿三年前娶小他四十二歲的妻子,當時妻子已與他人暗結珠胎,五個月後產子,他雖寬容以對,但他妻子卻又外遇產子並離家十餘年。
他不甘將身後退伍俸留給妻子,上月訴請離婚獲准。
「我對她沒有恨,離婚主要目的是讓她無法領退伍俸,是希望符合社會正義。」昨天陳姓榮民談起拋夫棄子的妻子,不願口出惡言,但對法院判決,表示「很滿意」。
陳姓榮民說,民國七十四年他在新竹縣五峰鄉認識當時卅七歲的前妻,不久女方急著要結婚,當時他已經六十一歲,很想有個伴,便和女方結婚。
新婚不久即發現妻子是「帶球」嫁給他,婚後不到五個月產下一子,他決定寬容以對,將沒有血緣的孩子視如己出。
「可能是年紀差太多,我沒辦法應付她吧。」陳姓榮民說,前妻生下孩子後,喜歡往外跑,無心顧家。
民國八十二年,前妻又外遇產下一子,並在外和男友同居,八十七年離家出走,「我已經十年沒看過她了。」
陳姓女子離家後,鮮少返家探視兩個兒子,反倒是和孩子沒有血緣關係的陳姓榮民扛起照顧孩子的責任,父兼母職。
老榮民廿四歲的長子說:「老爸真的很偉大,無怨無悔照顧我和弟弟。」
要出庭為父母離婚官司當證人,內心有過掙扎,「一邊是生我的母親,一邊是養育我的爸爸」,幾經思慮,才決定力挺老爸,出庭當證人。
陳姓榮民的前妻經通知未到庭說明,法官認為她沒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,裁准離婚。
轉載 TVBS 更新日期:2008/07/15 12:03
離婚是了斷沒有感情的二個人,恨不能解決問題,情殺案件日漸增加,情緒無法得到疏通,最壞的選擇就是了斷二人的生命,天知道,放下才是真正給彼此一條活路。成就自己,離婚或許也不賴。
通姦罪的起訴是有時效性的,一旦過了期限,即被視為默許認同,無論這樣法律是好或壞,外遇的發生已無可挽回,可以挽回的是未來的幸福,想清楚,是要在一起或者分手,理性處理好感情婚姻才是幸福的康莊大道,倘若決定隱忍一時外遇,就要真正做到釋懷放心,是忘記是原諒,兩者都需要努力。
更多外遇新聞
|
|
|
|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