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大陸女子叫囂「大陸妹」也算妨害名譽?萬姓台商在大陸包二奶拋妻迎娶賀姓女子,舊愛新歡及萬某在板院簡易法庭出庭時,前妻林女不但法庭上揍傷賀女,並怒責她「不要臉」、「大陸妹」,板院認為「大陸妹」有罵人之嫌依公然侮辱罪判罰2千元。
這宗指責「大陸妹」的妨害名譽官司發生在去年八月間,和林姓女子離婚的萬姓台商,事後和賀姓大陸女子結婚,林女遂在情變之後對前夫提出民事返還不當得利告訴。
去年八月廿一日萬某前往板橋簡易法庭出庭,並在應訊時傳喚賀女當作證人,當賀女證述完畢準備返回旁聽席時,坐在法庭內的林女突然發飆,除了伸手抓傷賀女手部,並在法庭上怒責賀女「不要臉」、「大陸妹」。
傷害部分判拘役 得易科罰金
賀女在法庭上遭到先生的舊愛修理,對林女提出傷害、妨害名譽告訴,板院審結全案,傷害部分將林女判處拘役廿日並得易科罰金。
妨害名譽部分案情,儘管「不要臉」已使賀女名譽受到傷害,但「大陸妹」是否構成公然侮辱,則仍有疑義。
承審法官認為,「大陸妹」雖僅為謾罵而未指有具體事實,仍屬公然侮辱,加上林女係因賀女介入導致婚姻破碎,抓人、辱罵純為發洩不滿情堪憫恕,「不要臉」、「大陸妹」二句罵人話語,也被法官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二千元。中時電子報更新日期:2008/04/06 04:31 陳俊雄北縣報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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